首页 >> 资讯 >> 政策动态  正文
安徽发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字体: 】【2024年01月17日】【责任编辑:于梅】【阅读:14009 次】

1.jpg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机制、健全土地征收知情权保障机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多元补偿保障机制……1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安徽发布《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上位法规定,对征地程序进一步细化,构建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征地程序机制,详细规定土地征收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确保被征收人及时掌握了解征地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从征地前期公告、调查、听证到征地批准后的费用支付,全过程参与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

  《办法》细化征地补偿安置及时到位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农户指定银行账户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同时,市、县(市、区)政府还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办法》明确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办法。《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作出详细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要求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中的决定性作用。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

2.jpg

  对此,《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史睿雯 许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