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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字体: 】【2024年01月04日】【责任编辑:飞鱼】【阅读:13065 次】

  1月3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该厅与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90元,六级7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1433元的,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433元的,按1433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费用来源为: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精神,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周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