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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执法要强化“硬度”
【字体: 】【2000年04月07日】【责任编辑:】【阅读:3121 次】
【栏目】最新政策法规 【来源】报刊文摘 【日期】2000.4.6 【标题】河南:农业执法要强化“硬度” 【正文】:   2000年4月2日河南日报讯:沐浴着改革春风的农民,在小康路上甩 开膀子勤劳致富。但他们也有许多忧虑,那就是怕假冒伪劣种子、假化肥、 假农药等的危害,怕乱收费加重负担,怕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等。 的确,在全省乃至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担心的事情时有发生。怎样才能真 正有效地为广大农民排忧解难我以为惟有依法治农,用日益完善的法律法 规为其撑起保护伞。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农业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党和国家制 定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基本政策、 基本制度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保护农业、支持农业、促进农村经 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标志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农进入了新的阶段。而农业行政执法这 项重要工作也已引起了各级的重视。近年来,我省农业部门结合农业大省 的实际,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及时开展打假治劣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取 得了较大进展。地(市)、县、乡农业部门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开展了 农业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了提高,查处了一大 批涉农案件。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三年期间的种子市场大检查中, 仅南阳市就查出假劣种子二十七万公斤,吊销经营许可证十八份。从某种 意义上说,全省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振兴,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也得 益于农业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   但也毋庸讳言,尽管农业立法、普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农业和 农村经济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与农业立法工作取得的显著 成绩相比,农业执法的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一是农业法律宣传力 度小,普及面窄。相当一部分农业法律、行政法规是近几年来才颁布的, 其中一九九二年以来颁布的占一半。虽然各级农业部门也组织了多种形式 的宣传,但力度小,声势小,远没有达到普法应有的广度。二是执法力量 薄弱。由于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形成事实上的“一法一机构”。如某地市现 有农业执法单位近六十个,持证执法人员三百人左右,一个执法单位平均 七人。其下属各县县级农业执法部门或单位一般有三至五个,每个单位也 就是四到五人,而且有的还是兼职,执法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树不起形 象。三是执法力度不够大。个别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该处理的不处理 或从轻处理,不敢处罚或处罚不到位,怕当被告,怕败诉。四是执法行为 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有的仅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了事,其他程 序一概省略。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法律法规的有效 实施。   对农业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方面人士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 有三:一是认识不到位。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农业 执法已成为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但农业部门受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思想 的影响,至今尚未充分认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农业执法置于应有 的位置。二是执法主体错位。由于农业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加之受行政 机关人员编制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能, 大部分都委托给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甚至是企业,导致政事不 分,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免有失公允,损害执法的 公正性。三是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多为技术人员,法律素质 偏低,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事实证明,农业执法工作 薄弱,后果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市场经济亦是法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农业行政 执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资和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法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农的关键所在。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切实加强农业 行政执法力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村大局稳定的需要,也是农 业部门转换自身职能的需要。因此,各级有关部门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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