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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凹槽致人亡公路管理要担责
【字体: 】【2018年04月03日】【责任编辑:清风】【阅读:16298 次】

  法治社会,权责分明,一旦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那就必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光市市民张某某骑摩托车经过该市某段路面时,因路面有一凹槽,致其摔倒后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子女认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明光分局 (下称明光公路局)放任路面损毁不予修复,不设置警示标志,使道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及妨碍通行状况,导致交通事故,其父亲死亡,要求公路局赔偿。被拒后,张某某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明光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明光公路局赔偿原告27万余元。

  2017年8月23日晚,张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G104线由南向北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同年10月15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2017年8月23日21时左右到达事发地点;事故现场张某某尸体东南方向路面有一道凹型沟槽,长度约3900厘米、宽度约10厘米、深度约4厘米。凹型沟槽距道路东边缘350厘米,该车道为通行状态;张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身未发现有碰撞痕迹,右侧车身与右把手上的擦刮痕迹系摩托车右侧倒地刮擦形成的;张某某死亡原因:颅脑开放性损伤致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时的路段存在沟槽,有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勘验的现场照片、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且该凹型沟槽距道路东边缘350厘米,该车道为通行状态。

  依据事实分析,可以排除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其他过往车辆相撞或相碰的可能性,沟槽的存在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明光公路局作为该路段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对张某某车损人亡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无证且未配戴头盔驾驶已经逾期没有检验的摩托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酌定明光公路局承担40%责任,张某某承担60%责任,经核定该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作者:匡海燕 万德央 胡明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