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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摔伤腿 四方皆担责
【字体: 】【2018年04月03日】【责任编辑:清风】【阅读:14578 次】

  帮人打零工摔伤了腿,没想到“老板”上面还有“老板”,“老板”的“老板”挂靠在一家建筑公司名下施工,这时伤者该找谁承担费用呢?霍邱县法院近期审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伤者本人、雇主、发包人、分包人四方共同担责。

  原告李某系霍邱县新店镇某村村民,受雇于被告王某,给霍邱县新店镇某小学搞建筑施工,一天在粉饰柱子时,不慎摔伤腿部,被送至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伤情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查明,该工程由被告阜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交由被告范某施工,范某将墙体粉刷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王某雇佣李某等粉刷墙体。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具有施工、用工资质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致使李某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范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以阜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工程后,将部分粉刷工程分包给无施工、用工资质的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范某对李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阜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义承包人,违法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范某,未尽选任、监督、管理之责,依照有关规定受伤雇员有权选择自己的救济路径,既可向违法出借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主张工伤保险责任,李某选择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院依法予以了支持。

  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霍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6606.75元;被告范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阜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作者:钟华本 胡明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