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头条关注  正文
我省修订通过农技推广实施办法 县乡农技员公余可有偿服务
【字体: 】【2018年10月11日】【责任编辑:鹏鹏】【阅读:1724 次】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农技人员的编制、待遇、职责等,并出台新规:允许县乡农技人员在承担公益性职责之余,为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提供增值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

  要足额配备基层农技员

  多年来,农技推广队伍“最后一公里”建设存在诸多难题。据省农委副巡视员梁仁枝介绍,当前,基层尤其是乡镇一级农技推广人员老化,学历水平不高,对传统种植业情况较为掌握,但对现代高效农业技术知之甚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能力相对较差。而新招录的涉农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基层留不住人才等问题比较突出。此次修订 《实施办法》,旨在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

  《实施办法》明确,农技推广机构是公益性服务事业单位,乡镇的农技推广机构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基础上,县乡还要依托科技示范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载体建立健全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技推广,按照规定对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给予补助。

  为解决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人员不足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按照核定编制足额配备人员。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定向培养、设立特定岗位或者直接考察聘用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新增5项公益性职责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承担相应的公益性职责。梁仁枝介绍,国家法律规定农技推广人员应当履行7项公益性职责,如:对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等。

  在此基础上,我省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又增加了5项公益性职责。即:组织推广农药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组织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农技推广活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搜集、整理、传播农业技术信息。

  公余提供服务可取酬

  为解决基层留不住人才的难题,《实施办法》也提出了多项激励性措施。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实行无偿服务。但此次《实施办法》也提出,县级、乡镇的农技人员在履行公益性职责外,可以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梁仁枝说,这是为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作出的新规定。今后,县乡农技人员在承担公益性职责之余,可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此外,为提高乡镇农技人员积极性,我省规定:在乡镇农技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岗位浮动工资;在乡镇工作满25年的农业科技人员,成绩显著,经县级推荐,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新聘用到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考核以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申报高级职称的,可以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