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服楼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一)案情介绍
  2019年4月15日,某气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围栏南偏东方向50米处,正在建设1栋3层商服楼,该商服楼的建设已影响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经多次劝告未果,该气象局依法对当事人徐某进行立案查处。
  经现场勘验,该商服楼高度已超出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限定,某气象局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施工。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9日,某气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4500元,自本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商服楼5米以上部分。徐某拒不执行。
  2020年3月10日,该气象局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徐某仍拒不执行。3月23日,该气象局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3日,某人民法院受理本案。4月23日,某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例。本案中,徐某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探测环境范围内新建建设工程未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案中,徐某建设的商服楼,方位为观测场中心152°~180°方向,东西走向长42米,南北宽17米,拟建3层,建设高度10.8米。与国家基准气候站地面观测场最近距离50.2米。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徐某建设的商服楼已超过法定高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安徽省气象局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