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礼仪公司违法施放气球案

发布时间:2020-03-19

    (一)案情介绍

    2008年7月,某市气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家居广场违法施放系留气球。某市气象局依法进行查处。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施放28只直径约1.2米的系留气球,该公司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此次施放气球活动也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施放地点属于航空安全禁止施放区域。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放气球行为。随后,某市气象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二)案例分析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违法施放气球案件。被处罚单位无资质、未经审批,在禁空区域内施放气球,同时违反了以下几项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放气球事关航空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由于违法施放气球造成气球脱飞爆炸伤人案也并不少见,为此,施放气球安全需要引起社会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