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社非法传播气象信息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一)案情介绍
  2011年3月,某市气象局接到举报,称某报社自2010年7月以来,通过手机报形式向用户发送的气象信息,既没有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也未标明气象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发布台站名称。某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该报社调查取证时,该报社手机报负责人承认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气象信息并向用户传播,而没有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事实。某市气象局依法向该报社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报社并未停止违法行为。该市气象局遂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报社收到告知书后,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申辩,称《气象法》鼓励报纸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报社通过手机报向用户发送气象信息并不违法。某市气象局认真研究了该报社申辩理由,认为并不成立,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该报社改正违法行为。该报社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维持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报社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仍然没有履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市气象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受理,最终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强制执行到位。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该报社以《气象法》鼓励报社刊登公众气象预报为由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该报社传播气象预报并没有问题,但其没有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也没有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违反了《气象法》相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某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 来源:安徽省气象局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