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消防检测公司无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发布时间:2021-03-17

  (一)案情介绍
  2018年6月1日,某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情况下,2017年12月21日对某植物园实施了防雷装置检测并出具防雷安全检测报告。
  某市气象局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某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裁量标准,依法做出对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防雷设施检测费127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8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款和违法所得。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聚焦点是: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否取代气象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当事人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已依法取得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该资质证书附表部分列明能够从事防雷接闪器尺寸、防雷引下线尺寸、防雷接电电阻值、避雷器接地电阻四项检测,是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许可的检测项目所规定的范围内接受某市某植物管理处的委托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该案历经行政复议、法院一审和二审,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理由均不成立。一是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指引,当事人所称的双重许可并不存在。当事人取得的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而非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气象主管部门对于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目的在于规范雷电灾害管理,确保防雷系统符合雷电防御的要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是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对防雷装置系统或设施检测能力的确认,不同于计量认证所强调的计量标准准确性。二是当事人认为计量行政主管机构与气象主管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冲突的说法不能成立。《计量法》中并未规定计量单位资质问题,不存在《计量法》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法律法规执行冲突情况。
  综上分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两者并不冲突,也不能相互代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应当由气象部门颁发,而计量部门从事的是计量认证,即使检测单位已取得了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也不能视为取得了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来源:安徽省气象局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