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某公司违规升放氢气球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1

  【案情摘要】
  2019年6月11日,宿州市气象局接到明光市气象局通知,告知6月8日明光市某农户院内有一氢气球爆燃,造成2名大人和1名9岁女童皮肤大面积灼伤,经明光市公安部门和明光市气象局依据氢气球所系带条幅内容初步鉴定此球为宿州市一楼盘开盘庆典活动所放,当日明光市公安局和明光市气象局工作人员赴宿州市,与宿州市气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
  经调查发现,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在6月6日楼盘开业时开展庆典活动,在宿州高铁新区售楼处(离市区近40公里处)升放空飘氢气球8支,合同约定全部安全责任由升放气球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6月6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未取得气球升放资质许可和升放气球活动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升放氢气球8支,在晚间9时左右收球时不慎1支气球脱飞。脱飞的氢气球于6月8日落到明光市某农户院内,一名9岁女童在玩耍时氢气球爆燃,造成2名大人及该名女童皮肤大面积灼伤。
  经过多轮调查和取证,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后,宿州市气象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对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升放氢气球,作出1万元罚款决定;对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作出1万元罚款决定。此案另外涉及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问题,由相关各方另做解决。
  【评析及法律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规升放气球案例。案例中两个违法主体违反了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等法规规章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