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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父母的房子,天经地义吗?
【字体: 】【2018年11月07日】【责任编辑:鹏鹏】【阅读:14616 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父母是否有抚养已成年子女的义务,包括无偿为其提供住房呢?近日,定远县池河镇读者老宋向记者诉说了他老家亲戚的烦心事。

  老宋说,他姑姑家拆迁时在县城获得一套房屋,姑父已去世,老宋表弟一家三口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姑姑家中,表弟和表弟媳妇都在县城打工,并且已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现在已装潢好出租给了他人。

  表弟夫妇二人不孝顺母亲,不仅不对姑姑尽赡养义务,还多次与姑姑发生口角。姑姑现在有让表弟一家搬走的想法,但又不知道是否有权要求儿子搬走。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律师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权益。审查非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占有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应当考虑其是否无生活来源或无其他地方居住。老宋表弟夫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系老宋姑姑的家庭成员,但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居住房屋。老宋表弟夫妇即使在县城没有自有房屋,也可租房或买房居住,两人因家庭成员身份并不当然取得占有使用老宋姑姑房屋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下列三种情形父母仍有义务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老宋表弟有生活来源,故其母亲没有为其提供住房的义务。

  由此可见,老宋姑姑如果实在想让儿子、媳妇搬走,完全是有合法理由的。如果老宋表弟坚持不搬,其姑姑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