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是乡村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记者9月5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悉,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等。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省司法厅官方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将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同时,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
草案征求意见稿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
保护内容方面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迁出。
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记忆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库,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传统建筑工匠职业等级认证,组织开展传统建筑工匠培训。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传统村落驻村专家制度。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促进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推动传统村落数字化产业发展。
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
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