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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悔婚能否要回彩礼
【字体: 】【2021年12月08日】【责任编辑:于梅】【阅读:20591 次】

  问:永强与香秀(均为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永强给香秀“订婚彩礼”6万元,并给香秀买了一条项链和一个挂坠。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永强提出分手并要求香秀返还彩礼,香秀父母则以女方无过错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永强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及项链、挂坠。订婚后男方悔婚,还能要回彩礼吗?

  答: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与谁主动提出分手无关。本案中,永强与香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永强给付的彩礼,香秀应予以返还。

  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一般需从两方面考量: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李贞、许澜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