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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造成损害,究竟该谁买单?
【字体: 】【2021年10月11日】【责任编辑:飞鱼】【阅读:20138 次】

  刘某驾驶私家车到县城办事,其间遇到同村的吴某,吴某希望刘某能顺路捎他回家,刘某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刘某在驾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发生碰撞,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的吴某身上多处骨折,住院花费2万余元,并且在家休养数月,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存在违规变道的情况,对此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吴某觉得刘某应该赔偿其全部损失,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协商一致,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9.5万元。对吴某的起诉,刘某深感委屈。那么,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吴某的损失?

  说“法”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邻居熟人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较普遍。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单纯的助人为乐,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由于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是社会善良的表现,所以,为了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民法典确立了好意同乘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好意同乘规则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第一,它只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一般是指我们平常家用或自用的车辆,不是专门用来营运的出租车、客车、网约车等。第二,仅限于无偿搭乘,搭乘人和被搭乘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或对价。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第三,只限于机动车一方存在责任的情况,即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才产生赔偿义务。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事故是由第三方过错导致搭乘人损伤,则应由第三方予以承担。第四,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有故意伤害或是存在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好意同乘。第五,只能是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机动车使用人所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搭乘而完全免除,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车祸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无偿搭乘人自行承担30%左右的损失。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潘家永 )